问题 | 军改后干部安置政策有哪些 |
释义 | 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政策在军改后有所放宽,包括放宽安置地区、放宽师级军队干部转业的年龄条件、放宽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军龄和职级条件,以及放宽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级城市安置的条件。 军改后,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政策在地区、年龄、自主择业和服役条件方面有所放宽。 军改后,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政策放宽了安置地区、年龄、自主择业和服役条件。 法律分析 一、军改后干部安置政策有哪些 根据《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军改期间,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条件在以下4个方面实行放宽政策。 一是放宽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地区。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二是放宽师级军队干部转业的年龄条件。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3周岁以下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 三是放宽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军龄和职级条件。军龄满18年的师级以下职务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四是放宽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级城市安置的条件。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二、军改期间哪些军转干部可放宽安置地区条件 一是“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者。这种情况下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也就是部队驻地)安置,“撤并降改移”单位者配偶未取得部队驻地常住户口的情况,不属于接收之列。 二是“未婚或者离异”者。这种情况下“未婚或者离异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在部队驻地安置,不用比照配偶随军条件。 三是“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者。这种情况可到原籍、入伍地或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但并不包括父母、配偶父母和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 结语 军改后的干部安置政策放宽了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条件。首先,对于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离异的干部可在服役地安置。其次,师级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年龄在53周岁以下的,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军龄满18年的师级以下职务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安置。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干部,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但需要注意的是,父母、配偶父母和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在安置范围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修正):第九章 退役军人的安置 第五十五条 对退出现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其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修正):第七章 军官退出现役 第五十一条 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军官离职休养和军级以上职务军官退休后,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安置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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