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和《保险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有义务如实告知其知道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如不如实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担责任。因此,在投保重疾险时,投保人需要如实申报继往病史。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六十二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其所知道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的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回答。 2.《保险合同法》第十三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有关情况。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担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有关情况,致使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能了解实际情况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因此,投保人在投保重疾险时,应当如实申报继往病史,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