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刑事自诉案件是否可以和解 1、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受害人和行为人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是可以和解的。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二、自诉案件的范围是什么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7)侵犯知识产权案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