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及缴纳 |
释义 |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精神,介绍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征税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国家对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 1.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认和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 土地使用者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内,都应依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征税范围 北京市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北京市城区、近郊区行政区域内,远郊区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县城)和建制镇、工矿区。城区、近郊区、县城、建制镇里的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 三、课税对象 土地使用税的课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的应税土地,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土地使用税的课税对象。 四、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面积,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具体按下列办法确定: 1.凡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未经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房地产税依下列标准及税率,分别计征:一,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二,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三,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四,标准房地价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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