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职务发明创造证明材料是什么? |
释义 | 非职务发明的证明信、专业机构作出的鉴定等等可以使非职务发明创造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纠纷时,不应将这种证明信作为确认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证据。 1.该证明信主要是用于专利申请过程中的费用减缓,中国专利局并不审查证明信中所指的发明创造的主体是否真的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 2.《专利法》第6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了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创造的界限,这是处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法律依据。 3.在现实生活中,发明人为了申请非职务发明专利,提供一份证明信十分容易,一旦引发纠纷,对证明信的真伪难以辨认,其真实性难以确定。 一、如何区分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 区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界线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是否执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 包括三种情况: ①从事本职工作的研究、设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②履行本单位交给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因为其虽然不是从事本职工作的研究和设计,但是受单位的指派去参加研究和设计。这种情况下,单位往往期盼其取得发明创造成果,而提供物质、技术条件,研究、设计时间,学习、考察、进修机会和参加学术讨论、技术交流的方便等等; ③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这是因为发明创造作为信息技术,其载体是多样化的,其中包括参加研究、设计的人。人的大脑作为载体储存了在职期间的信息,退职、退休、调动工作时间不长这种信息仍起作用,所以完成当时已经开始甚至接近完成的研究、设计,应当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二)是否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 若是发明处作品的职员,能够拿出非职务发明的证明信等相关材料,此时该发明的使用权以及所有权都会归属于发明者自己。很多情形下,该证明信的真伪是难以辨认的,故此相关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鉴定该证明信真伪的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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