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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规定因他人没有什么取得不当利益
释义
    民法典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虽属既成事实亦不受法律保护,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受害人。
    一、不当得利的分类
    1.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如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做广告、擅自将借用他人的物品以自己的名义出卖并交付);
    2.支出费用型不当得利(如误将他人的宠物饲养);
    3.求偿型不当得利(如共同继承房产,一人支付了全部的税费);
    4.给付型不当得利(如误以为欠他人钱而支付)。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简言之,财产积极增加:财产本不应增加而增加;财产消极增加: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
    例如:甲就餐时,服务员误将他人的菜上到甲的餐桌上,甲明知却吃完。事件前后,甲的财产虽未积极增加,但节省了费用,财产因吃了乙点的菜本应减少,但因未付该菜价而未减少,而此谓消极增加。
    2.他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积极减少与财产消极减少。简言之,财产积极减少:财产本不应减少而减少;财产消极减少: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
    例如:乙擅自将拍摄甲的写真交出版社制成写真集销售并获利。事前,甲明确告知其不得外传及用作商业用途。乙获利,甲似乎没有遭受损失,但对肖像利益的支配在权益归属上是归属于甲的,乙的获利就是甲所遭受的损失。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以给付关系替代因果关系)。
    三、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1.给付系履行道德上的义务,如对亲属误以为有扶养义务而扶养;对救助自己生命的人支付报酬;民间礼尚往来等。
    2.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的债务而给付。主要原因是债务未届清偿期的抗辩并不是永久性抗辩,债务到期前的清偿,债务并非不存在,债权人受领给付,不能称之为无法律上的原因。
    3.因清偿债务而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义务的。排除不当得利的适用,以维护诚实信用,禁止当事人出尔反尔。
    例如: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双方的债务不存在、无效或被撤销,给付人明知判决生效的情况下依然清偿了本不应给付的债务,则属于明知无给付义务的债务清偿。重点在于“明知”而非“误解”,明知无给付义务而向对方支付相关钱款,这是其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处分,钱款支付至对方,处分完毕,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给付人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返还。
    另外,第三人清偿债务后不能因为其与债权人之间没有债务,而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而只能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两者分属不同的法律制度,法律适用亦不一样。《民法典》在第524条规定:“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就排除了第三人向原债权人主张不当得利的可能。
    4.强迫得利,指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受益人受有利益,但违反了收益人的意思,不符合其经济计划的情形。此时,应就受益人的整个财产,依照其经济上的计划认定其应当偿还返还的范围。如开垦他人预定作为垃圾处理厂的土地;油漆他人即将拆除的围墙;维修他人计划拆除的房屋等等。
    5.反射利益,指一方虽因一定的行为或事实而收益,但并未致他方损害的情形。反射利益根本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6.非财产性受益。
    不当得利属于债法范畴,仅调整财产利益关系,故无法律上原因而受有非财产性利益,不成立不当得利。
    四、不当得利的内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客体
    1.不当得利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原物毁损后存在代位物的,如保险金、赔偿金的,应返还原物的代位物。
    2.所受利益依其性质不能返还,如获利为物的使用或占有;如获利为他人提供的劳务。应返还其价额,如相当期限的租金、相当数额的工资。
    五、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不当得利的作用是去除不当得利,而非损害赔偿。因此,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则为:
    得利少于损失时,返还数额以得利为准。
    得利大于损失时,返还数额以损失为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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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10: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