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案件会见的注意事项: 1、防止案件材料和其他不应依法披露的信息的泄露; 2、不得带非律师参加会议,也不得带当事人家属参加会议; 3、不得向当事人传达监管场所禁止的各种信息和物品; 4、不得向当事人传达任何案件线索,包括举报和揭露犯罪的立功线索; 5、不得让当事人使用律师的手机与外界通电; 6、不得以各种方式与当事人串通、毁灭、伪造、转移证据; 7、注意沟通和说话的方式,不要教当事人怎么说; 8、禁止疏通关系,承诺案件结果; 9、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但在预测案件前景时要小心; 10、不得直接询问当事人是否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