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整期间,债务人出资人是否可以要求分配投资收益? |
释义 |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风险提示: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在重整期间,可以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行使担保权吗?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风险提示: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股东实际出资与登记不符,还分配收益吗? 股东实际出资与章程规定及工商登记不符时,当事人主张按照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收益分配比例是否成立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做不同分析:1、实际出资事实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条件时,由于实际出资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尤其是影响到公司的依法成立时,出资人自然不得按照实际出资情况确定股权或收益分配比例。2、一方的出资未达到章程规定的数额,他方代其缴纳了未出资部分。这种情况下,各股东仍应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确定收益分配比例。3、股东的出资均未达到章程的规定时,各股东只能在出资范围内享有股权权能,按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收益分配比例。风险提示: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公司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的情况,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引发争议的也不多,但如出现特殊情况,可能涉及公司、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就会出现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如何具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争议,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各自的责任。 显名出资人可以主张收益分红吗? 可以,显名出资人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有权向公司主张收益分红的。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1、公司股权是公司股东的合法财产,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在公司收益分红时,股东当然可以要求分红。2、显名出资人作为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向公司主张收益分红并无不妥。3、显名出资人与隐名出资人之间,该怎样处理公司收益分红,主要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一般存在以下两种情况:(1)双方有约定,从约定处理。(2)当双方无约定或出现争议的,隐名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风险提示:关于股权代持存在以下风险需要注意:1、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2、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2、名义股东风险,比如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 债权人在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债务人重整?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风险提示: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重整期间可以宣告破产吗? 可以。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风险提示:申请破产应注意的事项包括:1、侵占、毁坏公司财产的有关问题:在清算过程中,由于清算委员会对被清算企业的具体情况不甚了解,可能出现企业财产被侵占、毁损的现象;2、公司物品和文件的丢失:在清算过程中,由于清算委员会接管清算企业,在移交过程中可能会丢失一些公司的物品和文件。 该内容由 范学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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