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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文书有哪些?
释义
    (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和调解书。
    (二)人民法院按照督促程序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裁定书。只有下列三种裁定书可以作为执行根据:①先予执行的裁定书;②执行回转的裁定书;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四)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中作出的具有财产内容的调解书,也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五)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和仲裁调解书。
    (六)我国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机关可以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经公证机关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的债权文书。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该公证债权文书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必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仲裁裁决的具体执行申请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基于仲裁裁决结果来申请执行处理。但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收到仲裁裁决的决定后,已经执行了相关裁决,那么是不需要申请执行处理的。
    一、诉讼标的额和涉诉金额有关系吗
    诉讼标的额和涉诉金额是有关系的;涉诉的金额是多少在进行起诉的时候诉讼标的额就可以写多少;诉讼标的金额就是根据民事纠纷涉及到的财产纠纷来确定的;
    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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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9:4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