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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吉林省社保最低工资标准
释义
    

法律主观: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一般包括奖金和一些补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年调整一次。2011年12月29日全国城镇新增就业到年底预计在1200万人以上,超过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前的最好水平,创历史新高。2012年8月9日,17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调研员相关人士介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把提高工资水平作为增加居民收入的主渠道,通过提高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制定企业职工工资指导线等措施完成既定目标。我省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比2011年均有大幅增加,长春市增加15%,由原来的1000元增加到1150元;吉林市增加21.1%,由原来的950元,增加到1150元;松原、延吉增加10.52%,由2011年的950元增加到1050元;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由2011年的890元增加到1050元,增幅达17.98%;前郭县增加最多,由2011年的830元增加到1050元,增幅达26.5%。同时,我省2012年职工工资指导线也出台,要求企业职工工次最高增加20%,最低增加7%。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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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5:5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