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要按照原营运车的规定报废时间报废。,营运车辆的强制报废年限分别为: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车辆的报废年限具体如下:,(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