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要求提供保证金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退还程序: 1、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办证大厅,提交如下材料: (1)关于退还农民工薪资保障金的申请; (2)中标通知书和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3)如工程款已结清,工程结算单复印件及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共同盖章的工程款已结清的情况说明;如工程款尚未结清,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共同签订的结算支付或还款计划和如不全面履行结算支付或还款计划愿意承担一切后果的承诺函(还款计划和承诺函均须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 (4)工程款投诉的处置结果(存在投诉时)。 2、建设单位将上述书面材料和劳动、建设部门分别出具同意退拨薪资保障金的意见提交市清欠办,由市清欠办审核后,在退款单位关于退还农民工薪资保障金的申请中签署同意退拨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请建设单位在办理完上述退还程序后认真核对财务帐目上的款项(已含利息)。 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薪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薪资的20%。 法律依据: 《农民工薪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时支付农民工薪资、数额超过专户存储薪资保证金数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薪资保证金支付,并会同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强制企业补足差额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薪资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