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无权代理和无权代表的情形下,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则。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获得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在代理权终止时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效力待定,如果被代理人追认,则该行为有效。而如果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则无权代理转化为表见代理,无权代理行为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