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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遗留物与遗失物的差异表现在哪些方面?
释义
    遗留物与遗失物的区别与相同点。遗失物是无意识丧失占有权,遗忘物是有意识放置物品。拾得遗失物与遗忘物的法律责任不同,前者民事纠纷,后者刑罚。遗失物为占有-无人占有模式,遗忘物为占有-占有模式。遗失物的拾得人有费用或报酬请求权,而遗忘物的拾得人无此权利。两者都是有主的动产,占有人失去占有权。虽然人们难以区分,但仍需按法律处理。
    法律分析
    人们在外因为大意或者是其他原因,往往会发生物品遗留或者遗失的情况发生,很多人都认为遗留物和遗失物是一样的,虽然遗留物和遗失物在字面上仅仅只有一字之差,而且两者之间有很多的相同点,但是在很多方面,遗留物与遗失物的区别还是有很多的,只有将两者多方面区别对比,才能更好的区分。
    一、遗留物与遗失物的区别
    1、从占有人丧失对物的占有时的心理状态而言,遗失物占有人遗失动产时,往往是无意识的,事后也一般难以准确回忆或说明遗失发生的具体地点;而遗忘物的占有人均是有意识地将物放置于某地,事后也能准确地回忆或说明物所遗留的具体地点或场所。
    2、从拾得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而言,拾得人对于所拾之物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往往会有直观的判断。侵占遗失物与侵占遗忘物所负法律责任迥然,一个只是作为民事纠纷来调解,而另一个要遭受国家刑罚。原因就在于,如果这两种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主观恶性是不同的。侵占遗失物的主观恶性小,所以只赔偿;侵占遗忘物的主观恶性大,所以要受刑罚惩罚。
    3、从占有变动模式上,遗失物为“占有—无人占有”模式,而遗忘物采取“占有—占有”模式。[10]正是遗忘物物主的遗忘行为造成场所管理人对遗忘物自动取得占有,不管管理人是否发现并拾取遗忘物。
    4、从法律效果上,遗失物的拾得人享有费用或报酬请求权,而遗忘物的拾得人或发现人不享有费用或报酬请求权。
    二、遗留物与遗失物的相同点
    1、遗失物和遗忘物均为有主的动产;
    2、遗失或遗忘状态发生时,占有人均失去对该物的占有。从实质上看,二者的联系也非常密切。首先,财物脱离所有人后被占有是一个连续的发展的过程,遗忘与遗失往往构成这一发展过程的两个相续的阶段。在这一动态的发展过程之中很难确定一个合理的点而将两者断开;其次,从法律的角度而言,由于我国民法上并无取得时效制度,则无论财物脱离所有人经过多长时间,所有人都并未丧失其所有权,在这一点上遗忘物与遗失物的法律效果是一致的。
    同时遗留物与遗失物也有很多的相同点,例如都是有主的物品且都是在状态发生时,都失去了对物品的占有权等等,虽然在民法典中遗留物和遗失物都属于其中的专有名词,但是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很难将其更好的进行区别,但是无法及时无法区别但是还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对物品处理。
    结语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难以准确区分遗留物和遗失物,尽管它们在字面上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遗失物是占有人无意识失去对物的占有,而遗留物是占有人有意识将物放置于某地。此外,拾得遗失物与遗忘物所负的法律责任也不同,一个作为民事纠纷调解,另一个则可能面临刑罚。尽管两者有相似之处,但在处理物品时,仍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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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7:3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