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耕地占用税纳税期限 |
释义 |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是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1.耕地占用税是在全国范围内,对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和规定税率一次性征收的税种。它属于对特定土地资源占用课税 2.计税依据与征收范围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被占用前3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3.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的人均占用耕地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规定不同的税额。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l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l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4.纳税期限 耕地占用税纳税期限为三十天,即纳税人必须在经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之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即纳税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经批准前实际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应当自实际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向耕地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申报缴纳税款。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等享受减税的用地,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享受免税的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用途起30日内补缴税款。 耕地占用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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