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遗产继承须先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然后分割遗产。继承人只能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清偿税款和债务,超出部分自愿支付不受限制。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则无需清偿税款和债务。同时,法定继承人须清偿税款和债务,超出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清偿。遗产继承和债务纠纷的处理: 1、应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然后分割遗产; 2、继承人只能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来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时应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但是,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保留必要的遗产。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只能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来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如果继承人自愿支付,不受此限制。 对于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无需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3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或遗赠的情况下,法定继承人应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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