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是否折抵刑期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具体如下: (1)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3)指定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措施在限制人身自由程度上与一般的监视居住不同,具有类似羁押的特征。折抵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而非判决生效之日。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如下: 1、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犯罪嫌疑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犯罪嫌疑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