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恋爱期间财物归属问题 |
释义 | 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是否应返还,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需满足交付要求。对于一般日常用品、节日礼品等,不需返还;但对于以结婚为条件的大宗财物,可要求返还。赠与财物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彩礼可要求返还。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赠与行为需条件成就时生效。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不一定以结婚为目的,故分手后不能要求返还,除非具有彩礼性质。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关于赠与的规定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所以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仅一般情况下不仅需要有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还要求必须进行赠与财产的交付; 2、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而不是实践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 二、恋爱期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应该返还 1、如果是恋爱期间借贷,那么应于返还; 2、如果是赠与,一要看财物金额大小,而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的。 三、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一般情况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5、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四、恋爱期间赠送对方财物,要求返还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该行为可以附一定的条件,当条件未成就时,赠与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男女在恋爱期间为了结婚往往会提前赠送大额财产,这就构成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与双方在平时交往中出于礼节而赠送礼品的赠与行为是有区别的。 由于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不一定都是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因此要是当事人最终分手的话,此时赠与财物的一方是不能要求对方返还财物的。当然要是赠与的财物具有彩礼性质的话,由于此时没有结婚,那么就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赠与人与受赠人的一致意思表示和赠与财产的交付。在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是否应该返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对于一般的日常生活用品和节日礼品,不返还不会造成对方困难;而对于较大数额的财物和金钱,如果是基于结婚前提而赠与的,当恋爱关系不存在时可以要求返还。然而,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感情的行为,即使赠与了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看也可以选择返还。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赠与行为可以附条件,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在恋爱期间赠送财物后要求返还,是否符合法律依据需要具体情况来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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