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拆迁证明可以就近入学。孩子上学不是按房产证上学的,是按户口所在地分配入学的。被拆迁人的子女就读小学、初中,因住房拆迁需要转学的,门应根据其拆迁后的实际过渡住址,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不得收取跨地区借读费。拆迁过渡期间,确因暂住地与原户口所在地较远,无法在原施教区就读的,持护口本、拆迁材料、暂住证等有关证明到暂住地所属的学校办理借读手续,如该学校班级人数已满,则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有学额的指定的学校借读,并按规定缴纳借读费。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因此,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