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2.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3.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4.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5.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房地产;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7.未经中国注册会计师确认,已缴足出资额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地产;8.行政机构所有的房地产,政府所有、代管的房地产;9.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允许抵押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