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10年前的担保是否在现在仍然有效? |
释义 | 10年前签字担保现在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后六个月,未约定期限的担保无效。担保合同也会无效的情况包括:主合同无效、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法律禁止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为担保人,企业分支机构未经授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担保也无效。因此,我们不能一味地增加担保人的压力,使其一直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分析 一、10年前签字担保现在还有效吗 1、无效。10年前签字担保未约定期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此到现在是无效的。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担保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期限,什么情况下属于无效担保 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是以担保主合同债权为目的的,如果主合同债权因主合同无效而不存在,则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担保的对象,因而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2.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一是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但应当明确的是,国家机关既包括各级党委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又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是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为担保人。但是,应当明确的是,这些单位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三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为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 四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为担保人。 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提供的担保,非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后追认 可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10年前签字担保现在是无效的,因为我们不能一味地给担保人增加压力,使其一直 结语 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得中止、中断或延长。如果10年前签字担保未约定期限,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六个月。此外,担保合同也可能在主合同无效或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的情况下失效。因此,我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担保的有效性,不能一味地加重担保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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