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1)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 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和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应予公告。 (2)听证公开 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的听证案件,不宜公开进行。 (3)听证主持人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主持人既可以是行政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行政机关的其他有能力胜任的人员,如专家、学者等等。 (4)听证中的举证和质证 行政机关是负责审查行政许可的负责机关,在听证中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在听证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义务也有权利将行政机关并不知晓的证据提出,如不能提出相应的证据,则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相互质证,以辨别证据真伪、查清事实。在听证中质证同样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证据规则。听证主持人不直接参加听证中的举证和质证,但应听取各方讨论,主持质证,限定质证的范围,以利质证的顺利开展。 (5)听证笔录 对整个听证过程,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笔录是听证程序如实、全面的书面记载,听证程序的笔录内容会影响到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因此,听证笔录应做到准确无误。 一、行政许可制度范围的内容有哪些? 即行政许可的范围,换言之,就是指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调整的事项范围。从世界各国实行许可制度的范围看,大多数的行政许可事项都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关系到公民、社会、国家利益的特殊行业、经营活动,如矿产资源的开采许可,特殊商品的贸易许可;二是关系到公民生命、自由、财产利益的特殊职业,如律师职业、会计师职业的许可。总而言之,允许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只能是与公共福利有关的领域,应该由政府承担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责任的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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