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于普通的案件,一般是当地的公安机关进行侦察,就由对应的人民检察院进行起诉,最后同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但是遇到一些比较特殊的案件,有可能已经进入审判程序,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就会做出提审决定。 刑事诉讼上级法院提审的条件如下: 1、案件重大、复杂,下级法院定罪量刑把握不准的案件。 2、涉及面广,影响大的案件。如属于一定级别的领导人犯罪的案件、政策性比较强的统战对象犯罪的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案件等。 3、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外部干扰大,阻力重重,无法秉公办案,需要上级法院给予支持的案件。 4、案件的当事人是受理该案的下级法院的工作人员的。 5、涉及重大技术问题的疑难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自诉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