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房屋租赁;停车场管理;机械设备的设计;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机械设备租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园林绿化工程;物业服务;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照明设备、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的批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房屋租赁 ;物业管理;户外广告、道路绿化及工程施工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房屋租赁、汽车租赁,热力生产和供应,房地产开发,室内外装饰装修,商品房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酒店管理服务、房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停车场服务、家政服务、餐饮管理服务、旅游咨询服务、养老服务、健身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教育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