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指控人的证言是否需要写成书面文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人有权对指控进行辩解,其证言可以口头陈述,也可以书面提供。但如果被指控人提供的书面证言与口头证言不符,法庭通常会以口头证言为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被告人有权对指控进行辩解,有权提出证据,有权询问证人和鉴定人,有权质证对其不利证据,有权作最后陈述,并有权申请延期作最后陈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证人或者鉴定人提供证言,应当口头陈述,由法庭或者检察机关记录,并由证人或者鉴定人签名确认。证人或者鉴定人不会讲话的,可以用文字、图形、手势等方式表达其意思;也可以由其他人代为表达,但必须在庭审现场进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被告人有权不作证言,但有权陈述自己的情况,有权指定辩护人陈述其意见。” 因此,被指控人的证言并不需要写成书面文件,可以口头陈述或书面提供。但如果出现口头证言与书面证言不符的情况,法庭通常会以口头证言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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