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与离婚后的子女关系:影响与挑战 |
释义 | 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存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类,前者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后者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自然血亲关系只能因送养或死亡终止,拟制血亲关系可因收养解除或离婚变化而终止。 法律分析 一、离婚后父母子女还有什么关系 1、父母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还存在。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父母子女关系具体指什么 父母子女关系,法律上指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称亲子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子女关系通常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也可因收养而发生。因而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两大类: (一)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以双方在血缘上的直接联系为根据。其中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因依法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 (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因收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及相互抚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结语 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并未消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无论子女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仍然是双方的子女。父母仍然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如果父母无法达成抚养协议,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对于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尊重其真实意愿。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自然血亲关系和拟制血亲关系,前者基于血缘联系,后者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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