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调岗吗 |
释义 | 城北调城南门卫遭刁难 未经协商员工有权拒绝调岗 小刘两年来一直在某连锁饭店担任门卫工作,饭店和小刘的住所都在城北,上班也比较方便。然而一年后,单位人事部门经理突然通知小刘,由于工作需要,准备把他抽调到城南的另一连锁店工作。小刘听了很是郁闷,他感觉自己已经在此地工作了两年,各方面都比较熟悉,交通也比较方便,所以不想轻易调动,之后他主动和人事部门沟通,却遭到了拒绝。然而,更让他意外的是,三天后,单位向他发出了辞退通知书。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小刘把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饭店撤销之前下发的辞退通知书,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支付自己自被辞退之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全部工资。法庭上,小刘说,单位在没有提前和他协商的情况下,突然要求他到另一连锁店上班,他和单位协商后,也没有任何结果,最后小刘提出,就算是必须调动,单位也应给他一段考虑和准备的时间,可他很快却收到了单位的辞退通知书。 小刘认为,单位没有说明调岗的合理性,也没有尽到提前和员工协商的义务;而饭店代表则辩称,虽然合同中约定小刘的工作地点在此分店,但饭店的性质属连锁经营,当初小刘是与总店签订的劳动合同,而总店有调动员工岗位的权力,所以小刘不服从用人单位调动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饭店的规章制度,所以辞退小刘符合法律规定。 代理此案的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也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 1、双方协商一致; 2、采取书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饭店与小刘恢复劳动关系,并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小刘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2000元工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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