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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征税的反驳
释义
    本人作为一个央行工作者为此对某县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的特点、相关内容及其盈亏状况也作了一次专门调查,调查的情况与税务部门调查的情况大体相同。得出结论是: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不但不能征税,而且就目前金融企业的状况,国家还应调低银行营业税率。
    (一)目前对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征税缺乏足够法律依据。根据《营业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解释:金融业中仅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既然金融机构按国家规定缴存央行的准备金和存放央行的备付金存款,可视为《营业税税目注释》中规定的存款,那么金融机构存放本系统,存放同业的用于保支付的款项同样应视为存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从1999年12月1日开始征收的居民储蓄利息税来看,也没有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存款利息收入征税;而金融企业在系统内或同业间为保支付的存款利息收入也应不征税。因为营业税既具有行业税的特征,更重要的是它还具有行为税的特征。
    主张应对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征税的依据来自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第十问的回答规定,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的行为,均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他们认为从维护政策的统一性考虑,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也应征税。但本人认为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的行为是直接融资,如果是为挣取比存放金融机构存款利息高的利差,就应交税,如果它收取的是按国家规定的单位存款利率计算的占用费,就不应交营业税。这里评判的标准是国家规定利率水平。同理,金融机构存放央行、系统内和同业用于保支付的款项,是执行央行规定的利率,也不应交纳营业税。从行为税特征和央行利率政策来看,在金融机构往来中只有拆借,才具有征税的依据,因为它是一种主动获取较高利息收入行为。目前,我国资金拆借市场还不够完善发达,拆借利息收入占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极少。1998年,某地拆借资金利息收入只占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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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2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