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就业失业登记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申请材料(各省和地区可能因情况不同而不同,具体以当地就业服务管理单位要求的材料为准)城镇失业人员的申请材料: 1、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2、失业证原件(复印证4张); 3、户口薄(本人页复印件1张); 4、社保卡(正反两面复印件1张); 5、身份证原件(正反两面复印件5张); 6、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5张;农业户口人员应携带的有关材料: 1、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2、四川省农村劳动者进城求职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4张); 3、户口簿(本人页复印件1张); 4、社保卡(正反两面复印件1张); 5、身份证原件(正反两面复印件5张); 6、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5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襄阳市《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所在地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招聘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1、《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2、被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3、被录用人员2寸照片两张;4、《湖北省录用人员就业登记册》。襄阳市《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由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15日内,持本人的《登记证》(没有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照片和《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等材料,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应持本人的《登记证》(没有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停业证明(非个体工商户主和私营企业业主不需提供)、照片和《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等材料,经常住地社区初审,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复核,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章后,由社区统一办理失业登记。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持《登记证》按有关规定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和标准等情况在《登记证》相应栏目进行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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