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偿还债务时,出现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等的情形时,是可以申请提存标的物。 一、债权人放弃债权的 债权人放弃债权的情形包括:债权人部分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在该情形下,如果债务人未拒绝的,则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还包括: 1、债务已经履行; 2、债务相互抵销;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等。 二、债务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如下: 1、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 三、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有哪些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务难以履行的,债务人可以提取标的物: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合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价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