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鼻子轻伤鉴定标准 |
释义 | 法医鉴定轻伤标准是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颁布试行,共计六章第五十六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第十条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2.3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 4.0cm 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 7.0cm 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 30.0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 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 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6—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 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 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 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 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 3.0cm 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 5.0cm 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 8.0cm 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6.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 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 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 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颧骨骨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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