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薪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的50%。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同一名就业困难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二、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 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其中岗位补贴的标准为本市月最低薪资标准的50%,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