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宅基确权登记其目的如下:(1)完成全市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完成全市范围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3)完成全市范围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4)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