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犯罪的受处罚原则是怎样的 |
释义 | 对于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一般是按照其作用的定位来进行处罚,即从犯参照主犯进行定罪处罚,具体而言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相对于主要的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其作用属于次要作用。因此对于共同犯罪的处罚,必须按照主犯和从犯的不同作用来进行处罚和处置。 一、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怎样认定 认定从犯,要从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去具体分析判断,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的作用或者辅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但不起主要作用的,一般属于从犯,例如参与盗窃时望风放哨。一般来说,次要的实行犯罪行较轻、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有利于犯罪发生,但是性质认定不严重的。 二、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如何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教唆犯。如果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根据该教唆人在教唆的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比如在该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就按照主犯进行处罚;再如在该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就按照从犯处罚。若教唆人教唆的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法律规定必须从重处罚。若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情况,对于教唆犯,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指教唆犯的教唆方法、手段及教唆的程度,对完成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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