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是干什么的 |
释义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农业、林业、水利、农机、畜牧水产、动物防疫、移民、扶贫等方面的公益性事务服务工作。 负责农产品检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良种繁育、植物检疫;负责农业资源的保护、农村能源建设等工作。 负责农机安全生产及农机产品的使用管理维修、质量监督、咨询指导、推广服务工作;负责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及有关培训、农机购置补贴等工作。 负责畜牧水产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贯彻和落实;负责动物产品检疫、疫情测报、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畜牧水产安全生产监管、畜牧水产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和推广、养殖技术服务等工作的落实;受上级部门的授权委托负责动物防疫、动物卫生监督、渔政、饲料、兽药等执法。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是事业单位设立的单位。承担所在乡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病害防治、农产品质量检测等服务工作。负责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执行,编制农业技术推广计划,负责辖区内各种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以及农作物病虫草害防治等工作。 作为管辖范围内的粮食、蔬菜和水果。预测、预测,积极进行组织防控;负责辖区内发展农业生产新技术企业引进和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现场技术指导,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机械化推广: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业机械化推广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搞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做好农机新技术指导、新机具的推广和农机信息服务工作。 组织各类农业机械的技术检测、机具维修、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为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农村建设做好农村运输、农机堤灌、收割、农产品加工与农田基本水利设施建设等各项社会化服务指导协调工作。 法律依据: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履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履职管理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责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尽职免责、失职问责。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制定印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并根据国家农业农村领域立法情况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