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辞职不让走不给工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监察大队 )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请求加付赔偿金, 赔偿金标准 :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2、向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 申请劳动仲裁 。申请时应当提交书面 仲裁申请书 、证据清单和相应证据材料,证据材料主要有劳动合同、工资账单、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客观: 《劳动法》第83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的差额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 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 :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