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辞职后单位不发工资的情况 |
释义 | 劳动者在单位不发工资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确认劳动关系、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和补发工资、要求经济补偿金、要求经济赔偿金等方式维权。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在15天内向法院起诉。同时,还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局投诉或向律师寻求法律支持。《劳动法》规定了工资支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法律分析 一、辞职后单位不发工资怎么办 1、首先,你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 2、其次,确认劳动关系后,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 3、第三,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代通金。 4、第四,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5、第五,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建议及时搜集相关的证据,依法向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履行上述的义务。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可以向单位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为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需配合使用) 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等。 二、公司不发工资去哪里投诉 1、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局投诉。 2、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投诉。 三、拖欠工资维权注意事项 劳动者在拖欠工资的维权中需注意 1、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2、确认劳动关系后,对于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可与老板协商,要求单位补发工资。 3、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局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4、如果拖欠工资数额比较大的话,可以直接请律师打官司,通过诉讼的方法来要回被拖欠的工资。 结语 在面对单位不发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需要确保劳动关系的实际存在,并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和补发工资。同时,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建议劳动者及时搜集证据,并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履行义务。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起诉。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保障各方权益。在遇到公司不发工资时,可向劳动局或劳动仲裁委投诉。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应注意确认劳动关系事实,并准备相关资料,若拖欠工资数额较大,可考虑请律师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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