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律,无法律从习惯。 双方合同没有约定,法律亦无专门规定,应以交易习惯来判断。同时,《民法典》也规定了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 一方面,在房屋出租后,租户即已获得房屋的使用权,房东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进入,更不能带他人进入。 另一方面,房东仍保留房屋的所有权,有权转让房屋。买房前需要看房,是一种周知的交易习惯(尽管不是租赁双方的,但租赁双方都知道)。同时,租户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一概不允许其他潜在购房人看房,租户的优先权将进一步得到不合理的放大,实际排除或限制了其他购房人的竞争。 所以,租户应当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予以一定配合。 租户有义务配合看房吗 未到期租户可以拒绝房东带人看房,如果没有约定允许房东来参观的权利,那房东就无权。所以房东如果想带人看房,可以先征询租客的同意,但是不能直接带人去。如果有约定,或者租房合同规定了拒绝看房的要求,则遵从规定,可以拒绝房东带人看房。如果是特殊情况(出门、的确不方便等)也可以合理拒绝。 在房屋退租过程当中,房东在未获得当前租客允许的前提下私自进入承租房屋,很容易对于对方隐私权、财产权造成侵犯。如果租客因为房东的违约行为,造成了自身财产损失、隐私泄露的,可以依法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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