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空头支票是否属于诈骗? |
释义 | 开空头支票骗取财物可能构成诈骗,根据《刑法》第194条规定,金融票据诈骗数额较大者可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者可处有期徒刑,并处更高罚金。 法律分析 分情况而定,若开空头支票骗取财物则可能构成诈骗。《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拓展延伸 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 开空头支票属于一种欺诈行为,涉及到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持有人故意开具无法兑现的支票,可能面临刑事指控和民事诉讼。刑事责任方面,开空头支票可能构成诈骗罪,依法可被判处刑罚。民事责任方面,持有人可能被要求承担支票金额的偿还责任,同时还可能面临罚款和赔偿等法律后果。此外,开空头支票会对个人信用记录产生负面影响,对个人的信誉和商业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开空头支票是一项严重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 结语 开空头支票是一种欺诈行为,涉及到法律责任和后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持有人开具无法兑现的支票可能构成诈骗罪,将面临刑事指控和民事诉讼。此外,开空头支票还会对个人信用记录产生负面影响,对信誉和商业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开空头支票是一项严重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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