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谈心谈话记录内容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为深入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全面整治六大顽瘴痼疾及其他突出问题,进一步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 三个规定,强化法纪意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现面向社会公众及全院干警对三个规定作出详解。 法律依据: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得执行任何组织、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二条 人民法院以外的组织、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永久存储、有据可查。领导干部以个人或者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案件处理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人民法院均应当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信息技术,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立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明确录入、存储、报送、查看和处理相关信息的流程和权限。外部人员过问信息录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时,应当同步录入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人民法院专门审判管理机构负责专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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