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选择性执法”问题几乎无时不刻萦绕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要进一步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对监管者也要强监管、立规矩,决不允许搞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决不允许刁难企业和群众。 法律依据: 《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 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坚持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干净做事,维护群众利益,不得从事违反廉洁纪律的活动。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定权限、范围、程序、时限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选择性执法; (二)威胁、辱骂、殴打行政相对人; (三)工作期间饮酒,酒后执勤、值班; (四)为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隐瞒证据、开脱责任; (五)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 (六)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关系时,应当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