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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什么
释义
    1.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处罚决定;
    (2)行政强制措施;
    (3)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是否颁发、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有关审批、登记等是否办理的决定,行政复议条例只是规定了申请许可证、执照,行政复议法增加了“申请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证书的形式、申请的事项都有了扩展;
    (4)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
    (5)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6)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复议法更加明确地规定“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这突出了一些引起广泛关注的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8)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和受教育权的职责,行政复议法增加了“受教育权”,这与近年来人们日益关注受教育权有关;
    (9)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给付),行政复议法增加了“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这是几年以来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进行的改革的结果;
    (10)其他侵犯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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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3:4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