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的行为。 从挂靠人施工资质角度看,以下三种情形均属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挂靠行为: 一、不具有施工资质; 二、具有施工资质,但不具有与所承揽工程相对应的资质等级; 三、具有施工资质,且具有与所承揽工程相对应的资质等级。依据来源为《建筑法》第26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 “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应当是挂靠人之外的其他单位,应当注意区分挂靠与内部承包之间的区别。第一,如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承揽工程,由于分公司为总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不属于挂靠行为。第二,子公司以总公司名义承揽工程,因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属挂靠行为。第三,在合法的内部承包场合,内部承包人为施工单位的正式职工,双方存在劳动隶属关系,不属挂靠。 《办法》第11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七)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