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可以。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应当选择对被保全人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进行银行账户内资金冻结的,应当明确具体的冻结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人民法院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财产保全裁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对银行账户内资金采取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具体的冻结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