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律师的作用和功能 |
释义 | 刑事案件律师是可以接受公诉或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刑事案件律师的作用在案件不同阶段有所不同: 1、侦查阶段:接受聘请,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主要作用如下: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与犯罪嫌疑人通信;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审判阶段的作用:担任被告人、被害人或自诉案件当事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辩护人。 一、贪污受贿案件中辩护律师有哪些权利?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4、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5、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6、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7、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8、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9、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自行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10、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二、辩护人的权利主要有: ①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②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权和会见通信权。 刑诉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六机关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 律师法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③调查取证权。 这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律师法第35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④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权。 ⑤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⑥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⑦对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 ⑧代理申诉、控告权。 ⑨依法独立进行辩护权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⑩拒绝辩护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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