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审判的特征如下: 1、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奉行“不告不理”原则,即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 2、独立性,是指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3、中立性,是指法院在审判中相对于控辩双方保持中立的诉讼地位。 4、职权性,是指刑事案件一经起诉到法院,就产生诉讼系属的法律效力,法院就有义务、有权力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5、程序性,是指审判活动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 6、公开性,是指审判活动应当公开进行,法庭的大门永远是敞开的,除了为了保护特定的社会利益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都应当公开审理,将审判活动置于公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 7、公正性。 8、终局性,是指法院的生效裁判对于案件的解决具有最终决定意义。 9、亲历性,是指案件的裁判者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对案件作出判决须以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为前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