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终止: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5)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一、公司上市的必要条件 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备上市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5、公司在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①上市报告书;②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③公司章程;④公司营业执照;⑤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3年的或者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⑥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⑦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条件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到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20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123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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