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股东未实缴出资应当就公司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虚假出资或者是抽逃出资的,应当及时补足出资。如实出资是每个股东最基本的义务。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