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级管理人员需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
释义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要求和义务。不符合资格要求的人不能担任相关职务,违反规定的选举或聘任无效。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资格要求的情形,公司应解除其职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不接受贿赂或侵占公司财产。 法律分析 一、根据《公司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洛阳律师赵战武http://blog.sina.com.cn//1132163902) 结语 根据《公司法》规定,任何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判处刑罚、担任破产清算企业的董事或法定代表人、未清偿较大债务等情形的个人,都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违反此规定选举或委派的行为将被视为无效。同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勤勉尽责,不得收受贿赂或侵占公司财产。任职期间如果发生上述情形,公司应解除其职务。(洛阳律师赵战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总则第十九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一百零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