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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卖孩子是否涉及违法行为?
释义
    双方自愿买卖孩子属于拐卖儿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拐卖妇女、儿童的罪行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要件。与此同时,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客体、犯罪对象和犯罪目的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根据不同情况,相关罪行将受到不同的法律处理。
    法律分析
    一、双方自愿买卖孩子是否是违法的
    双方自愿买卖孩子犯法。双方买卖孩子,不管是不是自愿都涉嫌拐卖儿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二、拐卖儿童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儿童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三、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1、客体要件不同。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因而性质不同。
    2、犯罪对象不同。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只限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范围广,既可以是成年妇女,也可以是儿童。
    3、犯罪目的不同。拐骗儿童罪,主要是为了收养或者使唤、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则是贪图钱财,贩卖牟利。
    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贩卖牟利,则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扣作人质,以此向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勒索钱财的,则不是拐骗儿童罪,应依本法第239条之规定,以绑架罪论处。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双方自愿买卖孩子涉嫌拐卖儿童罪,无论是否自愿,都属于违法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法律对此予以严厉打击。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客体要件、犯罪对象和犯罪目的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贩卖牟利,则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扣作人质,以此勒索钱财,则应以绑架罪论处。对于涉及拐卖儿童的行为,法律将严肃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九十六条 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或者长期监护职责的,财政、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七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九十三条 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
    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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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4:07:17